(2017)豫0306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洛阳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利分公司与张玉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利分公司,张玉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6民初421号原告:洛阳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利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59305-X,住所:洛阳市吉利区瑞祥商务小区东大门内3号房。负责人:韦玉琴,经理。被告:张玉龙,男,汉族,住吉利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利分公司与被告张玉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利分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利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利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洛阳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利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席粉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玉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