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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7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一平与被告刘顺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平,刘顺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227民初343号原告:王一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山西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顺喜,男。原告王一平与被告刘顺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一平、被告刘顺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一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儿刘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至18周岁。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于2011年9月举办婚礼,于2012年10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于2012年2月6日生育一女刘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因家庭琐事一直争吵不断,被告经常在争吵中对原告大打出手,给原告身心造成重大伤害。2015年8月,原告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被告向原告书写保证书,原告予以撤诉。但被告继续对原告进行伤害,原告心灰意冷。原告于2016年9月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告无任何悔改,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共同生活,感情彻底破裂。婚生女刘佳长期由原告父母抚养,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告刘顺喜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执意离婚,结婚时花费了17万元,要求原告退还被告10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王一平提出离婚,被告刘顺喜同意离婚。原告王一平与被告刘顺喜的未成年子女刘佳(2012年2月6日出生),由原告王一平直接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孩子长大成人后随父跟母由其自愿。在领取调解书时,原告王一平一次性给付被告刘顺喜10000元。被告刘顺喜自2017年7月开始,每月探望女儿刘佳两天,原告王一平予以配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一平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光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