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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越东、陈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陈余,陈越东,银尧旭,银爽,重庆风涛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151号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96733239T。法定代表人王强,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陈余,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陈越东,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垫江县。被申请人银尧旭,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银爽,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重庆风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巷18号B栋19-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88906352T。法定代表陈余,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138285。法定代表刘恒,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陈余、陈越东、银尧旭、银爽、重庆风涛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余、陈越东、银尧旭、银爽、重庆风涛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作出(2017)渝0106民初864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对被申请人陈余、陈越东、银尧旭、银爽、重庆风涛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余、陈越东、银尧旭、银爽、重庆风涛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永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