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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9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白沙埠支行与高至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白沙埠支行,高至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13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白沙埠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温凉河路与文化路交汇处东北侧沿街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4NGP4Y。主要负责人:王忠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顺雨,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密淑苗,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至胜,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山东省临沭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白沙埠支行诉被告高至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白沙埠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向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