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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大刚、陈本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大刚,陈本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205号被执行人吴大刚,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黄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陈本晖,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云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大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1400元(含罚金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大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734元(含罚金15600元、执行费13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徐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家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