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大刚、陈本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大刚,陈本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205号被执行人吴大刚,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黄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陈本晖,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云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大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1400元(含罚金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大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734元(含罚金15600元、执行费13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徐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家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