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民初5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讨娥、阮长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讨娥,阮长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179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686X5。法定代表人:姬淑玲,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二涛,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讨娥,女,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阮长松,男,汉族,1959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讨娥、阮长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白讨娥、阮长松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曙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