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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邱奇岚与李小辉陈召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奇岚,陈召元,李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477号申请执行人:邱奇岚,男,1974年3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陈召元,男,1961年5月25日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李小辉,男,1972年4月22日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申请执行人邱奇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召元、李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860元。经查,被执行人陈召元、李小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召元、李小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86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