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610李州琪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州琪,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610号原告:李州琪,男,1976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华,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原告李州琪诉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李州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州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州琪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李州琪负担。审判长 黄德清审判员 毕宣红审判员 罗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雨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