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民申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献礼与萧县家得利生活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献礼,萧县家得利生活购物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7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献礼,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萧县家得利生活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交通路北侧世纪家苑,组织机构代码08757634-3。负责人:李洪林,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陈献礼��被申请人萧县家得利生活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责任者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献礼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错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案中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该条没有规定消费者受到损失为前提,二审法院以消费者受到损失为构成要件,曲解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购买的蚕丝被,产品标注成分与产品实际成分不符,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关于“售出商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涉案商品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其理由并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综上,陈献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献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袁学梅代理审判���周琳代理审判员 王旭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群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