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执复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谢维军和谢燕娇对曾有成与李健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维军,谢燕娇,曾有成,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执复12号申请复议人谢维军,男。申请复议人谢燕娇,女。申请执行人曾有成,男。被执行人李健,女。申请复议人谢维军、谢燕娇不服娄星区人民法院(2017)湘1302执异11号执行裁定,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谢维军、谢燕娇称:(一)娄星区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复议人作为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娄星区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二)娄星区法院作出的(2017)湘1302执异11号裁定书裁决程序不合法。娄星区法院没有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即作出裁定,其程序违法,严重损害申请复议人的合法权利。(三)娄星区法院作出的(2017)湘1302执异11号裁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所欠债务与申请复议人无关,(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2016)湘13民终53号民事判决已明确申请复议人谢维军对本案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娄星区法院作出(2016)湘1302民初36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申请复议人谢维军与李健共同共有的房产,并准备予以拍卖的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复议请求:撤销娄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302执异11号裁定书、(2016)湘1302执1094号执行裁定书。经审查查明,娄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谢维军、李健与曾有成、第三人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曾有成的申请,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37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登记在李健名下的产权证号为房产予以查封。2015年9月29日,娄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李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曾有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月1.5%的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曾有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李健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湘13民终5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因李健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19日,曾有成向娄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向李健送达(2016)湘1302执1094号执行通知书,李健并未履行。2017年1月6日,娄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302执10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健名下的产权证号为房产”。谢维军、谢燕娇不服上述裁定,于2017年1月22日向娄星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娄星区人民法院撤销(2016)湘1302执1094号执行裁定书。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湘1302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谢维军、谢燕娇的异议请求”。谢维军、谢燕娇不服,向本院申请执行复议。另查明,所有权证号为的房产位于,所有权人为李健。本院认为,财产被查封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的财产。本案中,娄星区人民法院查封李健所有的房产后,依法向李健作出(2016)湘1302执1094号执行通知书,但其并未履行,娄星区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李健名下的所有权证号为号房产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谢维军、谢燕娇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学军审 判 员 张菖青代理审判员 董亚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世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