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余先锋、叶绍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先锋,叶绍建,陈珠,叶梅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563号申请执行人:余先锋,男,1964年11月24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叶绍建,男,1979年7月19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陈珠,女,1983年8月27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叶梅勤,女,1989年5月31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先锋与被执行人叶绍建、陈珠、叶梅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暂无财产;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7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 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