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6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宪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6民初203号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顺德大道。法定代表人:李世峰,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富,男,住连南瑶族自治县,系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曾宪清,男,195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曾宪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黄保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广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