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邹传超申请执行毕佳兴、邹荣然、廖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传超,毕佳兴,邹荣然,廖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邹传超,男,1988年7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被执行人毕佳兴,男,197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被执行人邹荣然,男,1979年9月9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被执行人廖进,男,198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邹传超��请执行毕佳兴、邹荣然、廖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63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毕佳兴、邹荣然、廖进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邹传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毕佳兴、邹荣然、廖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毕佳兴支付申请执行人邹传超借款本息7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437.5元,由两被执行人邹荣然、廖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9400元,并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2016年6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毕佳兴、邹荣然、廖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6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世刚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包 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