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志祥、王素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志祥,王素平,田祥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1883号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绥中县中央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景一男,系联社理事长。被告崔志祥。被告王素平。被告田祥有。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崔志祥、王素平、田祥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缓交到执行阶段),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邹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