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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裴珂馨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珂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657号申请执行人裴珂馨,女,汉族,2001年10月5日出生,住双辽市。法定代理人张继霞,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负责人刘长春,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法定代理人田威,系经理。申请执行人裴珂馨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吉0382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均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裴珂馨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京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