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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博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博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42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博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焦石大道102号518室,组织机构代码57483466-1。法定代表人李利坤,重庆市博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蔡桥镇蔡坎路166号,组织机构代码67489702-9。法定代表人张加荣,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龙安村11社,组织机构代码56561316-2。法定代表人杨昌建,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重庆市博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案款22162.69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被执行人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重庆市博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约金77837.31元,相应利息以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00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06执4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博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別明盛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