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凤兰与王伟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兰,王伟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003号原告:王凤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省,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王伟。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宏伟,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兰与被告王伟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凤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凤兰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