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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凤兰与王伟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兰,王伟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003号原告:王凤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省,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王伟。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宏伟,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兰与被告王伟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凤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凤兰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