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耿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刑初96号公诉机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某,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赤峰市喀喇沁旗。因犯诈骗罪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1日经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日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某1,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隋伟华、刘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及其辩护人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耿某谎称自己是赤峰市交通局财审科科长”孙庆丰”,以帮助被害人张某2办理更改车辆运营手续及给工人开工资等为由,先后四次骗取张某2人民币合计12.5万元。2、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耿某谎称自己叫”李文龙”,系赤峰市交通局工程科科长,以为被害人王某包揽公路建设及隧道维护等工程为由,先后多次骗取王某人民币4.5万元。案发前,耿某已赔偿王某5.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耿某在庭审中辩解称,他没有冒充”孙庆丰”,没有使用假名”李文龙”,也没有自称在交通局工作。他只骗取张某22.5万元,其余10万元是向张某2的借款。对案件其他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耿某骗取张某22.5万元的案件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其余10万元是耿某向张某2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耿某骗取王某的5.5万元,在案发前,已与王某私下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不应计入诈骗金额。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耿某谎称自己是赤峰市交通局财审科科长”孙庆丰”,以帮助被害人张某2办理更改车辆运营手续及给工人开工资等为由,先后四次骗取张某2人民币合计人民币12.5万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8月18日,公安机关接到张某2报案称,其先后多次被一名自称是赤峰市交通局财审科科长”孙庆丰”的人骗取人民币12.5万元。2.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办案说明、传讯短信通知照片证实,2014年8月19日立案侦查后,于2015年3月11日网上追逃,同年6月26日发现耿某在赤峰市巴林右旗看守所服刑,于6月29日撤销追逃。2015年7月31日,耿某刑满释放,因本案经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7日在××旗被抓获归案。3.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她家里承包了赤峰市到敖汉旗康家营的客运运输线路。2012年她通过网上认识一个自称是赤峰市交通局财审科科长”孙庆丰”的人。2013年3月份,她通过电话联系”孙庆丰”,想办理中型车改大型车运营手续,”孙庆丰”表示能够帮其办理。2013年4、5月份,她和丈夫宋某在交通局楼下等几处地方与”孙庆丰”见了几次面,商谈办理该事的相关事宜,交给他一些办理车辆更新的相关材料。后来”孙庆丰”以办事及需要送礼等为由分三次共索要2.5万元。期间”孙庆丰”还以向相关办事人员送礼为由,让她向呼和浩特市一个叫肖刚的人那里寄送了一箱蘑菇。2013年5月30日还替”孙庆丰”缴纳电话费200元。至案发,”孙庆丰”仍没有为其办成车辆运营更新手续。2014年7月31日,”孙庆丰”又以给工人开工资为由,向她借款10万元,表示次日就能归还。她便筹集了10万元,按照”孙庆丰”的要求,向刘某的工商银行卡内转入4.5万元,向张某3的工商银行卡内转入5.5万元。8月2日之后,她已无法与”孙庆丰”取得联系,经到赤峰市交通局核实,发现该人是假冒的”孙庆丰”,不是交通局工作人员,其真名叫耿某。她知道被骗了,就报了警。张某2提供的中国移动发票、短信截图、农村信用社回单、工商银行ATM客户凭条及公安机关调取的王丽华松山农商行银行流水单证实以下事实:2013年5月30日替”孙庆丰”缴纳电话费200元;2013年6月至8月期间,张某2向耿某指定的王丽华的账户分三次汇入人民币2.5万元;2014年7月31日,张某2向耿某指定的刘某及张某3银行卡分别汇入人民币4.5万元及5.5万元。4.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他系张某2的丈夫。他们家承包了赤峰至敖汉的一条客运线路,想办理中型车改大型车的运营更新手续。其妻张某2通过网上认识一个自称”孙庆丰”,是赤峰市交通局财审科科长的人,可以帮助办理运营更新手续。经过几次面谈,交给他一些办理车辆更新的相关材料。后来”孙庆丰”以办事、送礼等理由多次索要钱款,共计2.5万元。期间还以向办事人员送礼为由,让他们向呼和浩特市一个叫肖刚的人那里寄送了一箱蘑菇。至案发,”孙庆丰”仍没有为其办成车辆运营更新手续。2014年7月31日,”孙庆丰”又以急需用钱为由,向他们借款10万元。之后就失去联系,经他们到交通局核实,发现该人是假冒的”孙庆丰”,不是交通局工作人员,其真名叫耿某。宋某提交的中昊快递托运单证实,张某2、宋某向肖刚寄送蘑菇一箱。5.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她与耿某是朋友关系,常有借贷往来。2014年7月31日,耿想借用她的工商银行卡收取一笔款项,但她没有工商银行卡,就借用其小叔子刘某的工商银行卡,替耿收取了4.5万元。她和刘某先从ATM机取出2万元交给耿,后因无法再取,就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耿。隔了一天,得知耿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了,扣押了他随身携带的现金及刘某的银行卡。她和刘某及耿的妻子王丽华等人就去了巴林右旗公安局。在王丽华的催要下,公安机关将耿随身携带的3.9万元退给了王丽华。期间,她向王丽华表示过,该笔钱款是耿借的,应退还给借款人,但王丽华没有同意。公安机关将银行卡退还给刘某后,她将银行卡内剩余的5000元也取了出来,交给了王丽华。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初的一天,他嫂子魏某借用他的工商银行卡替耿某收取一笔4.5万元的款项,他和魏先从ATM机取出2万元,后因无法再取,就把卡给了耿。隔了一天,因耿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他的银行卡也被扣押了,需要本人去领取,他就同魏一起去了巴林右旗公安局。公安局民警说,卡里还有5000元。他领取银行卡后回到赤峰,将5000元从卡里取出来交给了魏,魏把钱给了耿的妻子王丽华。公安机关调取的刘某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证实,2014年7月31日,张某2向该账户汇入人民币4.5万元的事实。7.传讯短信照片证实,被告人耿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两次接到传讯短信而不到案的事实。8.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经合法辨认程序,张某2从十二张免冠男子的照片中辨认出自称”孙庆丰”的男子系本案被告人耿某;宋某从十二张免冠男子的照片中辨认出自称”孙庆丰”的男子系本案被告人耿某。9.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2014年8月1日巴林右旗公安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耿某随身携带的一张工商银行卡及人民币3.9万元,并于8月4日公安机关将工商银行卡及人民币3.9万元发还给王丽华的事实。10.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耿某因合同诈骗罪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被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耿某的自然情况。12.被告人耿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9月份,他通过网上认识张某2。2013年3月份,张某2给他打电话,想办理中型车改大型车运营手续,他说他认识赤峰市交通局财审科科长孙庆丰,可以帮忙办理该事。2013年4、5月份,他与张某2夫妇面谈过几次,让他们提供了办理更新手续需要的材料。后以办事、送礼等为由,向张某2索要钱款共计2.5万元,均被其日常花销挥霍了,实际上他没能力帮助张某2办理中型车改大型车运营手续。2014年7月31日,他以包工程还欠款为由向张某2借款10万元,并让张某2将其中5.5万元打入张某3工商银行卡内,这笔钱最终还给了王某;另4.5万元打入刘某的工商银行卡内,他取出了4万元,随身携带。8月2日他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剩余3.9万元及银行卡均被公安机关扣押了。二、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耿某谎称自己叫”李文龙”,系赤峰市交通局工程科科长,以为被害人王某包揽公路建设及隧道维护等工程为由,先后多次骗取王某人民币4.5万元。案发前,耿某退赔了王某人民币5.5万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他开出租车时认识一个自称”李文龙”的人,该人称自己是赤峰市交通局工程科科长,手里有项目,而且利润丰厚,问他是否承包,他认为有利可图就同意了。后来”李文龙”以交纳保证金及送礼等为由向他索要钱款,他共计给了”李文龙”4.5万元,加上请”李文龙”吃饭、娱乐消费等费用,合计支出大概7万元。后来经查询,发现”李文龙”真名叫耿某,他们被骗了,便要求耿退还钱款。2017年7月31日,经双方协商,最后达成协议,耿退还其5.5万元,以后断绝关系。2014年8月份,耿将5.5万元通过银行退还给他。2.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他姐夫王某开出租车时结识了一个自称在交通局工作,名叫”李文龙”的人,该人以包工程的名义先后骗取王某现金4.5万元,加上用于包工程的日常花销,共计7万元左右。后来经查询,知道该人叫耿某。他们要求耿退钱,最后经协商达成协议,耿退还5.5万元,他们不在追究责任。2014年7月31日晚上,耿让他们准备工商银行卡,通过他秘书打款过来。当时他没有工商银行卡,就借其岳母张某3的一张工商银行卡,收取了耿转来的5.5万元。3.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1日,她女婿于某借用她的工商银行卡替王某收取了人民币5.5万元的事实。公安机关调取的张某3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证实,2014年7月31日,张某2向张某3的工商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5.5万元的事实。4.被告人耿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份,他与王某想要承包一条水泥路面的工程,王某出的钱,但最终没有包成,后来他与王某达成协议,退还王某5.5万元的损失。2014年7月31日,他以包工程还欠款为由,向张某2借款10万元,并委托张某2将其中5.5万元汇给了王某。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张某2钱款人民币1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耿某辩解称,他没有冒充”孙庆丰”,也没有使用假名”李文龙”,也没有自称在交通局工作,经查,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庭审中的辩解,对是否冒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说法前后矛盾;相反,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证人的证言对耿某冒充交通局工作人员的事实表述一直稳定,故足以认定耿某冒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实施诈骗的行为成立,其辩解不成立。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及被告人的辩解认为10万元是耿某向张某2的正常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经查,耿某冒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张某2有求于他的心理,编造理由,以”借”为名取得张某2的10万元用于退赔他人钱款及个人使用的行为,是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以”借”为名的诈骗行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的辩解不成立,不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耿某骗取王某的5.5万元,在案发前,已与王某私下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不应计入诈骗金额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案发前归还的诈骗款项虽不计入诈骗数额,但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耿某有犯罪前科,亦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陈雪民代理审判员王一人民陪审员贾学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张建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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