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贾雪翎与果艳清、贾占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果艳清,贾雪翎,贾占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8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果艳清,女,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晨、梁瑞玲,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雪翎,女,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原审被告:贾占永,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再审申请人果艳清因与被申请人贾雪翎、原审被告贾占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3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果艳清申请再审称,双方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贾雪翎既不予以协助申请人补齐银行尾款,亦不向申请人支付房款,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原审判决强制过户无合同依据。被申请人利用中介身份与申请人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且合同是被申请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被申请人仅凭支付了5万元就请求判决过户50万元的房产也显失公平。另外,该房屋是申请人父母出资的,应为家庭共有财产,处分行为也应得到共同共有人的追认。在其他共有人明确反对的情况下,合同亦不具有法律效力。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确认本案双方解除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签订合同时房屋并未办理登记,果艳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将房产证办理在自己名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利用中介身份与其签订合同显失公平没有事实依据。双方所签买卖合同对买卖房屋的具体情况及价款有明确的约定。原判认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并无不当。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被申请人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果艳清主张被申请人不予协助申请人补齐银行尾款,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因双方约定并不明确,申请人亦无相应证据。再审申请人果艳清主张,本案争议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并由父母出资购买,即使属实亦不影响本案合同效力的认定。果艳清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果艳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苗文全审判员 苑秀霞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寇兴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