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卢薇佳与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薇佳,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907号原告:卢薇佳,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超,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上桥肖家湾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2316XG。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薇佳与被告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薇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邓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