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执恢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沈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沈阳,王西荣,商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435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83937J。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沈阳,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西荣,女,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商志春,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卫生局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沈阳、王西荣、商志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情况后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28455.32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