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6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国富与刘玉俊、赵倩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富,刘玉俊,赵倩真,驻马店市东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912号原告李国富,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林辉,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俊,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赵倩真,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玉俊之妻。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海雨,驻马店市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驻马店市东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大道与慎阳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谭晓明。委托代理人刘国亮,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国富与被告刘玉俊、赵倩真、驻马店市东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李国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玉俊、赵倩真、驻马店市东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国富负担。审 判 长 刘 莉人民陪审员 侯艳敏人民陪审员 杨国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