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铮与汤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铮,汤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588号原告:刘铮,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汤发祥,男,1970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铮与被告汤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铮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汤发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刘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铮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铮负担。审判员 韩佑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柳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