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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铮与汤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铮,汤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588号原告:刘铮,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汤发祥,男,1970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铮与被告汤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铮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汤发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刘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铮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铮负担。审判员  韩佑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柳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