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卢钧与严文龙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钧,严文龙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253号原告:卢钧,男,199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严文龙,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原告卢钧与被告严文龙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卢钧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卢钧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慧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