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西华与李少德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华,李少德,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般阳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453号原告:王西华,女,1952年3月22日出生,淄川区磁村镇大百锡村村民。被告:李少德,男,1949年7月25日出生,现住淄川区。第三人: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般阳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淄川区淄城东路506号。法定代表人:刘芳,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西华与被告李少德、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般阳路街道办事处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6元,减半收取计2153元,由原告王西华负担。审 判 员 王光寅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