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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赵云龙与郭水莲、贾自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龙,郭水莲,贾自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4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云龙,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郭水莲,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贾自立,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稷山县地税局干部,系郭水莲丈夫,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云龙与被执行人郭水莲、贾自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赵云龙150000元借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自立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18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聪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