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赵云龙与郭水莲、贾自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龙,郭水莲,贾自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4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云龙,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郭水莲,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贾自立,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稷山县地税局干部,系郭水莲丈夫,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云龙与被执行人郭水莲、贾自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赵云龙150000元借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自立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18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聪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