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津逍与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津逍,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595号原告:张津逍,男,199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村良田路90号B栋。法定代表人:邵灵鑫。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张津逍与被告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张津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津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忻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瑞?PAGE??PAGE*MERGEFORMAT?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