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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津逍与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津逍,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595号原告:张津逍,男,199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村良田路90号B栋。法定代表人:邵灵鑫。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张津逍与被告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张津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津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忻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瑞?PAGE??PAGE*MERGEFORMAT?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