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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1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安富申请执行雷炳发、李先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安富,雷炳发,李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1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周安富,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雷炳发,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李先华,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关于周安富申请执行雷炳发、李先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川04民终11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430586.79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标的290435.24元,还差执行款140151.55元未付,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