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4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郑某与罗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罗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970号原告:郑某,男,汉族,。被告:罗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原告郑某与被告罗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电话等信息,无法向被告罗某某、赵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再次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但在限定期限内,原告仍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确切的被告。因原告始终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48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常康审判员  丁沧审判员  赵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