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茹与李多保、蚌埠市怀远县金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茹,李多保,蚌埠市怀远县金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传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428号原告:刘茹,女,199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廷柱,蚌埠市龙子湖区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臣,蚌埠市禹会区秦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多保,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蚌埠市怀远县金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常坟镇工业小区第06号。被告:王传波,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97号。负责人:郭跃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庆欣,公司员工。原告刘茹与被告王传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李多保、蚌埠市怀远县金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茹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多保、蚌埠市怀远县金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茹撤回对被告李多保、蚌埠市怀远县金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刘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赵丹书 记 员 刘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