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贺文轩与柯尊斌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文轩,柯尊斌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038号原告:贺文轩,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柯尊斌,男,1973年1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文轩诉被告柯尊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文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文轩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坤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