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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5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贺文轩与柯尊斌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文轩,柯尊斌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038号原告:贺文轩,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柯尊斌,男,1973年1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文轩诉被告柯尊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文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文轩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坤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