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1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鸡泽县霖洪纺织有限公司、韩红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泽县霖洪纺织有限公司,韩红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鸡泽县霖洪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鸡泽县司马堡村西路北。法定代表人田文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韩红顺,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鸡泽县。申请执行人鸡泽县霖洪纺织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韩红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鸡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31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鸡泽县霖洪纺织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31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静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志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