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真强犯滥伐林木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真强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4刑初5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真强,男,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长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真强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朝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真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陈真强、郑某某与长宁县梅硐镇高简村十一社村民周某某、周某某甲分别签订山林承包合同,承包了周某某位于该社的205亩山林、周某某甲位于该社的185亩山林用于种植太子参、红豆杉。山林承包合同签订后,郑某某负责出资,被告人陈真强负责具体实施种植。随后,被告人陈真强在周某某、周某某甲协助下办理了择伐蓄积为20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真强超出许可证规定数量雇请村民将其位于长宁县梅硐镇高简村十一社承包山林内“仰天窝”(小地名)的林木予以采伐。经长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采伐林木蓄积为167.58立方米,采伐林木面积为1.74公顷(26.1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真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条之规定,应当以被告人陈真强犯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真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真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称砍伐林木的目的是帮助当地经济发展,自己也带来一定收益,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真强受周某某、周某某甲的邀约,与郑某某协商,由郑某某负责出资,被告人陈真强负责具体实施,被告人陈真强与郑某某合伙承包长宁县梅硐镇高简村十一社“仰天窝”(小地名)周某某的205亩山林和周某某甲的185亩山林,准备用于种植红豆杉、太子参。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陈真强、郑某某分别与周某某、周某某甲签订了山林承包合同。随后,被告人陈真强在周某某、周某某甲的协助下办理了择伐蓄积20立方米面积0.2公顷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真强雇请村民采伐了长宁县梅硐镇高简村十一社“仰天窝”(小地名)其承包山林内的部分的林木。经长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告人陈真强实际采伐林木蓄积为167.58立方米,采伐林木面积为1.74公顷(26.1亩)。另查明,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真强接长宁县森林公安局龙头派出所电话通知,主动到长宁县梅硐林业工作站接受调查,并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2017年5月2日经长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补充调查,被告人陈真强采伐林木面积为1.74公顷(26.1亩),已经种植了红豆杉和太子参等。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真强在法庭上表示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长宁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1月15日长宁县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科对本案受理登记。2016年11月21日长宁县森林公安局对“陈真强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2、长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陈真强因本案由长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3、长宁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4日,长宁县森林公安局对本案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案发现场位置位于长宁县长宁镇高简村ll组(小地名:仰天窝)。4、被告人陈真强对本案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25日,长宁县森林公安局干警带被告人陈真强对本案滥伐林木现场进行指认,案发位置在长宁县梅硐镇高简村11组仰天窝(江家屋基和老坟山)。5、长宁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ll月22日,长宁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了陈真强持有的杉树原木54件,硬阔叶杂树3427件。6、现场检尺林木蓄积汇总、现场检尺记录、现场伐桩检尺照片、现场检尺林木材积汇总、原木检尺单、现场原木检尺照片,证实2016年11月14日,经具有资质人员林某、胡某某现场检尺,长宁县梅硐镇高简村11组仰天窝(老坟山、江家屋基)林木伐桩经现场检尺,被告人陈真强实际伐桩数983个,林木蓄积167.58立方米,砍伐林木经现场检尺,原木数量3491件,林木材积71.5506立方米。7、长宁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长宁县梅硐镇高简村ll组村民周某某和周某某甲的林权证二份、2016年10月26日陈真强、郑某某与周某某、周某某甲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二份、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01024820长林梅硐[2016]1024001号、01024819长林梅硐[2016]1024002号,证实林权证载明,长宁县梅硐镇高简村ll组小地名江家屋基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属登记为村民周某某甲,长宁县梅硐镇高简村11组小地名老坟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为村民周某某,土地所有权权人登记均为长宁县梅硐镇高简村11组。2016年10月9日陈真强、郑某某与长宁县梅硐镇高简村11组村民周某某、周某某甲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由陈真强、郑某某承包长宁县梅硐镇高简村11组村民周某某山林205亩,周某某甲山林l85亩(涉案林地)。2016年10月24日,周某某办理了N0:01024820长林梅硐[2016]1024001号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采伐面积0.1公顷(株数40株),采伐蓄积10立方米(出材量3.75立方米),采伐期限2016年10月24日至ll月24日;周某某甲办理了N0:01024819长林梅硐[2016]1024002号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采伐面积0.1公顷(株数40株),采伐蓄积10立方米(出材量3.75立方米),采伐期限2016年10月24日至ll月24日。8、长宁县梅硐林业工作站证明,证实长宁县梅硐林业工作站证明梅硐镇高简村11组周某某、周某某甲于2016年10月20日在该站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01024819、01024820)真实有效。9、长宁县梅硐林业工作站说明,证实成片林木采伐证的办证流程(不收取费用),证实陈真强办理采伐证是用两户农户的林权证按三亩面积零星采伐办理的。10、长宁县梅硐镇高简村十一社村民周某某乙出具的证明,证实陈真强承包的长宁县梅硐镇高简村十一社林地用于改种红豆杉和太子参,现在仰天窝老坟山和江家屋基两处种植的太子参已发芽,红豆杉苗将于2017年4月移植到地里。11、兴文县花千树家庭农场负责人李某某出具证明,证实陈真强于2016年9月15日在兴文县花千树家庭农场购买太子参种子3000斤,预订红豆杉苗子10000株。12、陈真强出具的说明,证实其承包的梅硐镇高简村十一社300多亩林地用于栽种红豆杉和太子参,种子和种苗是2016年9月在兴文县九丝城镇花千树家庭农场订购,在仰天窝的老坟山和江家屋基两处种植的太子参已发芽,红豆杉将于2017年4月移栽到地里。13、长宁县森林公安局龙头派出所提供的陈真强滥伐林木恢复造林现场照片,拍摄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陈真强指认了恢复造林现场栽种太子参情况,太子参苗已出土。14、陈真强提供承包周某某甲、周某某林地的林权证复印件,证实周某某甲位于长宁县梅硐镇高简村十一社林地面积共185亩,周某某位于长宁县梅硐镇高简村十一社林地面积共205亩。15、长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大队陈真强滥伐林木案鉴定意见书及其通知书,证实经长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大队现场调查鉴定,此次调查地点位于长宁县梅硐镇高简村11组,小地名:仰天窝(老坟山、江家屋基),滥伐林木面积为l.74公顷(26.1亩),林地所有权为高简村11组,林木所有权为个人。滥伐树种为花楸、六角丁、山巴豆、桦搞、青皮树、野漆、泡牛尾、铁牛尾、黄伙儿、反(散)白叶、山柿子、白牡丹、木果草、灰堆材、火烧天、木姜子、樱桃、椿天、灯台树、桃润子、荔枝子、山辣子、响叶子、狗脚春、丝栗、酸枣、泡桐等阔叶树及杉木共983株,根据杉木根径一元材积表和散生阔叶根径一元材积表,林木蓄积167.58立方米。16、长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大队2017年5月2日出具补充调查报告、现场图片,证实2017年5月2日经长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大队再次调查,本案被告人陈真强滥伐林木的1.74公顷(26.1亩)地面,已栽种了太子参、红豆杉。17、证人证言。(1)证人周某某丙的证言,我在长宁县梅硐镇高简村11组(小地名仰天窝)的l50多亩的林地承包给了陈老板(陈真强)。我们组的周某某甲也承包了100多亩林地给陈老板。我们高简村ll组是最偏远的地方,交通很不方便上街要走几个小时。2008年我们队村民贷款修路但钱跟不上,路也就修修停停。2013年陈老板和我们队上谈好并签订山林承包合同付款后,我们才继续修路,后来大雨把泥巴路冲断了,加上信用社一直催还贷款,又商量继续找陈老板承包我和周某乙的林地,我们好还贷款。好说歹说,陈老板终于来了,他说他准备栽红豆杉,我和周某乙分别承包了150多亩林地给陈老板,合同是今年10月9日签订的。10月20日,我和周某乙协助陈老板去林业站办理了江家屋基(小地名)和老坟山(小地名)的采伐证。采伐证拿到后,陈老板叫我和周某乙喊了我们组上的杨某某、龙某某、李某某乙、周某某丁帮砍树子,10多天就把江家屋基和老坟山的树子砍完了,砍倒的树子、竹子顺到路边上,多数是杂树,有少量的杉树和一些竹子,其中多数树子是去年被雪压断了的,所以办采伐证的时候,我和周某某甲都只办理了40株的采伐证。是我们喊陈老板来投资的,我和周某乙帮陈老板砍树没有要工钱,只是锯树子的油锯的油钱是陈老板出的,其他砍工陈老板付80元一天。周某某是我父亲,合同是我父亲名字,我签的字。联名信是我们组上的村民写的,希望能考虑我们组的实际情况,免于对陈老板的处罚,让他继续在仰天窝(小地名)投资,改善我们的生活环境,陈老板是我们找来投资的。(2)证人周某某(周某某戊)的证言,(陈真强)陈老板在我们梅硐镇高简村11组承包了山林,我还帮陈老板砍了树子。我们梅硐镇高简村11组的集体林2013年就承包给陈真强,当时陈真强是和他父亲一起来的,承包费我们都用来集体修公路了。今年那条公路被大水冲断了,家里还有孙女读书确实困难,我们就想把我们家还剩下的150多亩的林地一起承包给陈老板,我们多次打电话给陈老板谈,陈老板同意后就在2016年10月9日承包了我们家和我兄弟周某某甲家的林地,我们两兄弟一共承包了300多亩林地给陈真强。我们家是我儿子周某某丙经手签的合同,之后我就把承包给陈老板山林的林权证交给了陈老板,山林手续我们协助陈老板办理。2016年10月25日陈老板找我说,他要砍点林子育苗,喊我和周围群众帮忙,他付工钱。我和我们村的杨某某、龙某某、李某某乙、周某某丁帮陈老板砍树子,l0多天就把江家屋基和老坟山的树子砍完了,砍的有灰堆才、杉树、青皮才等反正都是没用的杂树,大概有七、八百根堆在路边上。我得到工钱80元一天。陈老板要在林地上栽红豆杉,他喊我们帮他砍点林子出来好培育红豆杉幼苗。陈真强喊我们砍的林地说是办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手续在陈老板那儿。(3)证人周某某甲(又名周少贵)的证言,陈真强是承包我们林地老板,承包了我在梅硐镇高简村11组小地名仰天窝(江家屋基、老坟山)的100多亩的林子,还承包有我哥哥周某某林地,一共有300多亩。我们梅硐高简村ll组是出名的偏远路不通,我们组上零几年每户人都去贷款修路,我们家贷了4万,给我女婿借了4万多修公路。2013年陈真强和他父亲来承包我们ll组的集体林,承包费就用来修公路和还贷款,听说陈老板的父亲去世了,他们承包的林子没有人管理了。今年信用社一直催我们还款,实在没办法,找周某某丙商量,找陈老板来承包我们私人在仰天窝的林子,承包费用来还贷款。我们多次找陈老板,陈老板终于来承包了我们的林地,2016年10月9日签订合同后,我们就把林权证拿给陈老板,并且协助陈老板一起去林业站办采伐证。l0月20日拿到采伐证,陈老板就喊我们帮着他砍树子好育苗。我们帮陈老板砍树子一、二十天,砍树的有我和周某某两家,另外还有杨某某、龙某某、李某某乙、周某某丁等人,我拿到了说好的80元一天的工钱。砍的都是杂树,另外有些竹子和杉树,很多树子是去年被雪压断后长出来的。联名信是我们高简村11组的村民一起写的,我们都希望陈老板能够免于处罚,因为陈老板是我们经过多次才邀请过来的投资老板,很多村民都因为修路欠了银行和私人的钱,我们实在没办法,才想着将自己的山林承包出去,用承包费来还贷款和修路,同时希望借着陈老板来投资的机会,生活环境能有所改变。希望政府能考虑我们组的实际情况,免于对陈老板的处罚。(4)证人龙某某的证言,2016年10月25日我找烧柴走到高简村ll组仰天窝的江家屋基和老坟山那个地方,看到周某某甲、周某某在帮陈真强砍树子,就要求帮着干,陈老板同意我就参加砍树子了,开我80元一天工资,砍了l0多天。江家屋基和老坟山是我们村周某某甲和周某某承包给陈老板的林地。树子砍好后堆在路边上,砍的树子有杉树、青皮树、泡牛尾、白牡丹,反正都是些杂树没得用的。(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上个月(2016年10月)25日,我在林子里看到周某某丙他们在干活,陈老板看到我了就喊我帮他,工钱80元一天。我们这里80元一天的工钱己经很不错了,我就一起帮陈老板砍树子,我又在带娃儿,陆陆续续干了四、五天。我还没得到工钱,因为我带娃儿去了。砍的都是些杂树,有六角丁、青皮材、碎米材等杂树,有少量的杉树。砍了大概有几百根,都在原地堆放的。陈老板说他砍了后准备栽红豆杉。(6)证人周某乙的证言,陈老板是我们找来投资的,我们11组的很多村民都因为修建公路在银行贷款,公路修好不久被大雨冲垮了,几年都没修好。今年银行催还贷款,我们实在没办法了,我们家和我伯伯周某某家商量将我们在仰天窝(江家屋基和老坟山)的私人山林承包出去,用承包费来还贷款,所以我们两家就多次找陈老板,和陈老板说了很久才答应来承包我和我伯伯周某某的私人山林。今年l0月9日合同签订后,我们就协助陈老板去林业站办理了80株的采伐手续,准备砍树育苗。手续拿到后,陈老板还喊我们帮他找本组村民来砍树,他付工钱,很多村民听说一天八十元,走一个多小时的山路都来帮陈老板,10多天树子就砍得差不多了。我平时住在周家,后来听父亲说陈老板砍树子的事情被调查了,我们想陈老板是我们找来投资的,一片好心,帮我们还了银行贷款,还让我们找到了工钱,所以我们写了一封联名信,希望政府能考虑我们组的实际情况,免于对老板的处罚,让他继续在上面搞投资。我们帮陈老板砍了树子都是些去年被雪压断过的杂树,可能砍了两、三百根的样子,很多小树子是不成材的。帮陈老板砍树的有我们家和我伯伯家的人,还有杨某某、龙某某等人,工钱陈老板都是付清了的。(7)证人郑某某的证言,我和陈真强是朋友,今年我出资给陈真强,他去长宁梅硐高简村承包了一片林子。两、三年前,陈真强和他父亲就在梅硐高简村承包了一片林子,我去看过觉得不错,后来陈真强的父亲去世了,资金不到位,承包林子的事情就停下来了。今年下半年陈真强说想林子继续整起走但资金不够,我想那林子不错,就说我出资多承包点林子,全部种红豆杉。当时我和陈真强说好我出资,陈真强主要去负责做。我陆续给陈真强拿了60多万,陈真强主要付承包费、工人工资等费用,至于具体施工一概由陈真强负责。陈真强砍树子的具体情况我不知道,因为平时在成都,只负责出资,陈真强负责具体实施。陈真强打电话说多砍了些树子林业部门在调查,我才从成都回来。陈真强和农户一起去办理了采伐证,实际砍伐的数量要比采伐证上的多。今年和我一起整的时候,陈真强说有两户人家多次找到他,想让他承包那两户人的林子,说那两户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所以今年陈真强又承包了几百亩土地,具体是好多我不知道,连后来承包的土地在哪里都不清楚。(8)证人李某某乙的证言,我从2013年至今是长宁县梅硐镇高简村11组的组长。高简村ll组是梅硐镇高简村最偏远的一个组,森林覆盖率在全村的90%以上。去年7月从梅硐镇到高简村ll组公路被雨水冲断了至今都没有修通,上面住的16户村民生活条件很困难。陈真强来我们高简村11组承包山林,我帮他办理过手续。今年(2016年)二月以前我们村的周某某丙、周某某甲和陈真强到我家喊我帮他们签章,在他们双方签订山林承包合同上盖组上的公章,后听说陈真强把承包山林的林子砍了一部分,位置在高简村ll组仰天窝的江家屋基和老坟山,砍的面积有l0多亩,砍了一些竹子,大多数是杂树,多数树子还是以前下雪被压断重新长出来了,具体砍了多少我不知道。陈真强承包这片山林是用来种红豆杉,现在砍的这片是准备用来育树苗。陈真强砍的这些树子写过采伐申请,我还帮他们盖过章,具体是要砍伐多少我不晓得。希望政府从轻处罚陈真强,因为高简ll组仰天窝那个地方确实很偏远路又不通,上面的农户几乎没有经济来源。陈老板承包山林是周某某、周某某甲他们多次联系陈老板来搞开发的,陈老板过来承包山林也是造林种植红豆杉。(9)证人周某丙的证言,2016年10月底我父亲周某某甲打电话叫我去老家梅硐镇高简村11组(小地名:仰天窝)帮陈老板干活,我到时有周某某丙、杨某某、龙某某这些人在,树子已经砍完了,我就帮着清理树枝、树丫,干了4天左右。我去干活的地方是我父亲周某某甲和我伯伯周某某承包给陈老板的山林,我清理的树枝、树丫都是些杂树只有用来做烧柴。砍树子面积我不清楚,只晓得树子大大小小有几百根。砍树子的这个地方现在陈老板已经栽上红豆杉了。我老家梅硐镇高简村11组条件十分困难路又不通,我父亲周某某甲和伯伯周某某他们多次打电话给陈老板,陈老板才来承包的山林。陈老板来搞开发也是为了改善当地村民的生活条件,所以我希望政府能从轻处理陈老板。(10)证人龙某某丙的证言,证实梅硐镇高简村11组(小地名:仰天窝)是生态环境保护核心区。村民可以把山林承包给外地公民,但是不能改变林地用途。18、被告人陈真强的供述与辩解,我一直都在外面跑货车,2013年,我父亲在长宁梅硐的高简村ll组承包了一片300多亩的集体林,2014年我父亲因为车祸去世了,他承包的这片山林基本上没有管理了,我偶尔上去看看。这期间,长宁梅硐的高简村11组村民多次的联系我,当地交通不便,村民希望我或者找个投资的老板进去承包他们私人的山林,改善他们生活环境,但我自己的资金不充实,去年我给一个朋友郑某某谈起这件事,郑某某意愿投资,说想承包山林来种植红豆杉。今年八、九月份我朋友的款收到后,我们就开始一起整承包山林的事,当时我们协商好他(郑某某)负责出钱,我负责具体实施。我朋友把钱给我,我就和高简村ll组的周某某甲和周某某谈好承包山林,l0月9日我和周某某、周某某甲签订了承包合同后,马上付了10多万给周某某甲和周某某,让他们还账,周某某的儿子周某某丙和周某某甲的儿子周某乙和我一起去林业站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10月17日拿到采伐证,我就喊周某某甲和周某某帮我找工人砍树子,我付工钱。当时有周某某甲和周某某两家人和他们找的另外四、五个人一起帮我砍树子,我砍树地方位于长宁县梅硐镇高简村ll组(小地名:仰天窝),砍树、清理土地用了l0多天时间,砍了有几百根杂树,树子有大有小,很多是去年被雪压断了重新长起来的,没用得。我准备先清理点土地出来育苗,准备造林的,种植红豆杉。这个地方交通极为不便,上面只有10多户人,很多人为了修建公路欠账、借银行贷款,周某某和周某某甲就是其中两户人,他们也是被银行逼得没有办法了,才多次找我来承包他们的山林。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时候,我们想很多树子都是去年被雪压断再长出来的,所以只办理了80株的采伐手续。因交通极不方便,砍下来的树子全部堆在上面,如果村民要就让他们捡回去当柴烧。砍树子的工资80元一天,大部分已经结清了,上面的农户不容易,我不想拖欠他们工资。19、长宁县梅硐镇高简村ll社关于免于处罚的请求、梅硐镇高简村11社村民周某某己、周某某庚等十余户村民关于对陈真强免于处罚的请求:证实长宁县梅硐镇高简村11社、梅硐镇高简村ll社周某某己、周某某庚等十余户村民、梅硐镇高简村村民委员会分别书面请求对陈真强免于刑事处罚。20、被告人陈真强书写的承诺书、申请,证实2016年11月23日,陈真强承诺在长宁县梅硐镇高简村ll组非法采伐的树子原木3491件由本人保管,数量不丢失。2016年11月25日,陈真强申请对其砍伐的26.1亩林地恢复造林。21、被告人陈真强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1日,长宁县森林公安局龙头派出所电话通知陈真强到长宁县梅硐林业工作站接受调查,陈真强主动到长宁县梅硐林业工作站接受调查,主动供述了本案犯罪行为。22、被告人陈真强的户籍资料,证实陈真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真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超数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真强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真强在接受长宁县梅硐林业工作站调查时,主动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真强滥伐林木地方已经栽种了红豆杉、太子参等植物,由此可以对被告人陈真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真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真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莲人民陪审员 何卫权人民陪审员 刘祥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劲附本案涉及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