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民终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相臣与李广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相臣,李广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终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相臣,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太平农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广金,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虎林镇恒远家园。上诉人张相臣因与被上诉人李广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虎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1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相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相臣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相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英审判员 郭以刚审判员 洪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琳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