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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92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曹检平申请执行汪文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检平,汪文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92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曹检平,男,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磨坝乡潘家湾行政村。被执行人:汪文贵,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长庙村。本院在执行曹检平与汪文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汪文贵所有的因拆迁分配的面积为60㎡的安置房,冻结了汪文贵因拆迁房屋产生的生活设施及附着物的综合定额补偿与简易房屋及类似房屋补偿费用7500元。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对其所有的因拆迁分配的面积为60㎡的安置房申请货币补偿,补偿款用于赔偿申请执行人的各项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汪文贵所有的因拆迁分配的面积为60㎡的安置房的查封;二、解除对汪文贵因拆迁房屋产生的生活设施及附着物的综合定额补偿与简易房屋及类似房屋补偿费用750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汪文贵家庭所属过渡费(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9月23日)10800元的冻结;四、提取汪文贵所有的60㎡的安置房的货币补偿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 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