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志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志云,郭生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85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水县龙华中大道232号。法定代表人:颜斌。被执行人李志云,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吉水县。被执行人郭生姑,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吉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2民初1092号,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志云、郭生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李志云、郭生姑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志云、郭生姑银行的存款101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江西)书记员 彭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