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霞浦县华灿轮胎经营部与宁德东旭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霞浦县华灿轮胎经营部,宁德东旭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1986号原告:霞浦县华灿轮胎经营部,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沙头村(霞浦高速出口斜对面)。经营者:卓志雄,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开足,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德东旭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霞浦县盐田乡钓岐村1号。法定代表人:王嘉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霞浦县华灿轮胎经营部与被告宁德东旭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霞浦县华灿轮胎经营部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霞浦县华灿轮胎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霞浦县华灿轮胎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681元,减半收取计840.5元,由霞浦县华灿轮胎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黄 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依丹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