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高波与龙涛、龙光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波,龙涛,龙光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292号原告:高波,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龙涛,男,199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龙光富,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高波与被告龙涛、龙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高波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