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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高波与龙涛、龙光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波,龙涛,龙光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292号原告:高波,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龙涛,男,199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龙光富,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高波与被告龙涛、龙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高波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