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缑国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缑国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150号原告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牛彦斌,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朝阳,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缑国富,男。原告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缑国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缑国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对缑国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审 判 长 马清河代理审判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