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21民初16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甘肃亲兄弟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甘肃亲兄弟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1民初1622号之一原告谭某某,男,汉族,1963年4月29日出生,四川省武胜县人,住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锦伟,甘肃吕锦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亲兄弟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平,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甘肃亲兄弟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谭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汉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玉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