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阳某某诉邬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邬某某,李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1851号原告阳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邬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三眼塘镇。被告李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三眼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与被告邬某某、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丁湘宁人民陪审员 陶术光人民陪审员 杨 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晗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