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杜建平与大荔县龙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建平,大荔县龙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杜建平,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白水县。被执行人:大荔县龙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大荔县。法定代表人:杨斌,系该公司法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建平与被执行人大荔县龙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2016)陕0523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案件标的为8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1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另一执行案件已经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营业场所,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