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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06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临海市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锦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锦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06212号原告:临海市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后塘路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19527276N。主要负责人:高超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良秀,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锦坤,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告临海市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锦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海市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海市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虞月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金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