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白玉林与被告杜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林,杜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2民初1342号原告:白玉林,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被告:杜海峰,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原告白玉林与被告杜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海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玉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杜海峰返还借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我与杜海峰通过生意往来相识。2016年1月10日,杜海峰以经营资金紧张为由向我借款2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月9日,并于当日杜海峰给我出具欠条。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未果。杜海峰未作答辩。白玉林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杜海峰于2016年1月10日为其出具的欠条。欠条载明:“今欠白玉林人民币贰万元整,到2017年1月9日还清。”借款人杜海峰在借据上签字按印。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认证。本院认为,白玉林与杜海峰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白玉林已经将借款20000元交付给杜海峰,借款到期后,杜海峰经催要至今未返还借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返还借款民事责任。综上所述,白玉林主张杜海峰返还借款20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海峰返还原告白玉林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杜海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纪赛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鹤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