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24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蒋廷宪、蒋昌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廷宪,蒋昌付,蒋雪义,蒋正义,蒋民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4执173号申请执行人蒋廷宪,男,住广西全州县永岁乡大岗村委大岗村。申请执行人蒋昌付,女,住广西全州县永岁乡大岗村委大岗村。被执行人蒋雪义,男,住广西全州县永岁乡大岗村委大岗村。被执行人蒋正义,男,住广西全州县永岁乡大岗村委大岗村。被执行人蒋民义,男,住广西全州县永岁乡大岗村委大岗村。申请执行人蒋廷宪、蒋昌付依据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3024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正义、蒋民义已主动履行了相应义务,但被执行人蒋雪义未履行相应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蒋雪义正在生病,需要较大的医疗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蒋雪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蒋正义、蒋民义已主动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蒋雪义正在生病,需要较大的医疗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蒋雪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该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继续进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进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怀青代理审判员  肖时军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秧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