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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艳姣、吴月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姣,吴月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姣,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吴月彬,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本院在执行刘艳姣与吴月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维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