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艳姣、吴月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姣,吴月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姣,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吴月彬,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本院在执行刘艳姣与吴月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维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