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9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宰琦与韩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宰琦,韩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9418号原告:宰琦,男,198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址上海市松江区。被告:韩秀梅,女,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宰琦诉被告韩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无法送达被告韩秀梅法律文书,且无其他联系方式可供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卫XX审 判 员 庞伟丽人民陪审员 陆瑞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阮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