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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武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831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813号。受理日期:2017年6月21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莹。被告人:张武,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乐平市。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1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抓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武在其位于石狮市湖滨街道糖烟酒批发市场6栋502室的租住处,容留汪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武在上述地点容留向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武在上述地点容留向某、冉某、汪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武在上述地点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张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武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武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现又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安琦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