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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1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与中山领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中山领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1547号之一原告: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迎宾大道中118号。法定代表人:梁正歧。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华,系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桦,系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山领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怡华大厦东座803室。法定代表人:方一凡。原告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领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854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674元,由原告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 剑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钟伟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梁沛杰书 记 员 阮钊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