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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董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649号罪犯董渠,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渠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10)惠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7月16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471号刑事判决,对原判错误适用罚金刑予以纠正,改判对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已交清),其余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董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7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董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七月至二0一七年三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493分,获得肆个表扬(二0一五年五月至二0一七年三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76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